計畫說明 協助具智慧化整合能力之企業透過跨產業、跨場域合作,共同導入 AI 軟硬整合應用與 AI 能源管理,強化供應鏈協作、決策管理與營運效率。
補助對象與相關資格 補助對象:受國際經貿局勢變動而受到直接或間接影響之商業服務業者
提案業者申請資格:
(一)提案企業須為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之商業服務業者:
- 依公司法、有限合夥法或商業登記法設立之本國公司【註1】、有限合夥或商業(以下簡稱企業)。申請企業須實際從事商業服務業,且其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應符合本申請須知規定(詳附件3)。
- 受國際經貿局勢變動而受到直接或間接影響,致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註2】:
- 進出口業務受阻或成本上升。
- 營運或營收下滑。
- 原物料、運輸等營運成本提升。
- 其他因國際情勢所致之受影響事實。
- 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參照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
-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且最近一年度企業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
- 非停業、歇業或解散狀態。
- 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提案業者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每1提案業者以申請1案為限
(二)應聲明下列事項:
- 提案企業依本部相關計畫簽約並接受補助者,5年內未有因可歸責於提案企業之事由主動放棄接受補助,或遭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 最近3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就本補助案件,未曾獲其他政府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者。
- 導入之解決方案無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產品或服務。
- 若有違反本條各項申請資格規範之情事,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計畫期程
- 智慧營運整合:以12個月為原則。
- AI能源管理:以18個月為原則。
計畫重點內容 「智慧營運整合」及「AI能源管理」
(一)計畫重點 計畫類別包含「智慧營運整合」及「AI能源管理」,提案業者須提出達成計畫目標之具體推動策略、實施規劃、工作項目與預期效益,並整合至少三處不同營運類型的場域【註3】,帶動跨產業、跨場域業者共同參與,形成具擴散之示範案例。
(二)提案計畫說明
智慧營運整合 由提案業者主導,整合供應鏈協作、前後台管理及消費服務等情境,導入 AI、AIoT、智慧設備與數據分析等軟、硬體應用,協助業者改善營運痛點,提升決策品質、營運效率與消費商機,強化整體服務營運效能與市場競爭力。
提案目標 導入 AI 與數據應用以強化供應鏈協作、營運管理與服務流程,提升效率等,並透過多場域整合形成可擴散之智慧營運模式。
基本規格
- 須整合至少3處場域,並帶動200家合作成員共同參與(含業者自身、所屬單位及供應鏈夥伴)。
- 營運效率提升20%。
- 自訂 2 項與所導入 AI 應用相關,可行且具體的 KPI 指標(須包含導入AI工具帶動相關營運效能的改進或提升)。
AI 能源管理 由提案業者導入或優化 AI 智慧能源管理系統與節能設備,協助業者掌握用能狀況、最佳化設備運作並降低電力負載與能源成本,同時推動節能減碳,強化企業永續韌性與能源管理能力。
提案目標 運用 AI 能源管理系統與節能計畫,以提升用能效率、降低能源成本並減少碳排放,並透過多場域改善建立具擴散性的節能管理模式。
基本規格
- 須整合至少3處之改善場域,且各改善地點之契約用電容量合併計算須達500瓩(kW)以上。
- 節能計畫節能率達10%以上。
- 自訂 2 項與所導入 AI 應用相關,可行且具體的 KPI 指標(須包含導入AI工具帶動相關營運效能的改進或提升)。
- 須有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法人,且營業項目包括能源技術服務業之能源技術服務業執行節能績效量測驗證工作並出具相關報告書。
(三)計畫經費
- 提案編列之總經費包含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50%;每案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2,000萬元,依實際補助金額依審查結果核定之。
- 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自籌款,自籌款不得低於補助款,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 計畫經費編列限與提案計畫執行相關項目之支出(各項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如附件4)。
- 本須知如有未詳盡規定之事項,得視實際辦理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於網站上公告或補述。若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
計畫申請 各梯次受理時間,依本站公告為準,如本計畫經費用罄,商業署得公告提前截止受理,或不辦理後續梯次之公告。
各梯次受理時間
- 第一梯:自115年2月13日(五)至 115年3月31日(二)下午5時止
- 第二梯僅受理「AI能源管理」:自115年5月1日(五)起至115年6月1日(一)下午5時止
- 第三梯僅受理「智慧營運整合」類別之申請:自 115年7月1日(三)起至 115年7月31日(五)下午5時止
- 第四梯僅受理「智慧營運整合」(暫定):自115年10月1日(四)起至 115年10月30日(五)下午5時止
計畫申請程序: 採線上申請方式辦理 提案業者請至「商業服務業智慧轉型專區」之「提升商業服務業營運效能強化韌性計畫」整合型補助計畫管理系統(https://www.smebiz.org.tw/apply_aisi)進行線上申請。
以工商憑證驗證後開立帳號 申請前,提案業者須使用「工商憑證」完成身分驗證後方可開設帳號。所有申請應備資料均須於該系統完成上傳,上傳時間以網站後台紀錄為準,逾時恕不受理。
**【資格文件】**請將以下文件掃描後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申請頁面:
(一)財務證明:
- 應備文件 提案業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一項財務證明: (1)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包含封面、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掃描電子檔。 (2) 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 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之掃描電子檔,須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3) 由執業會計師出具之最近一年度財務簽證報告或協議程序報告,報告內容須揭露公司淨值且為正值。
- 若為申請年度始登記成立者,無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請以下列其中一項代之: 財政部國稅局核章之最近一期401或403報表。
(二)受國際經貿局勢變動而受到直接或間接影響之證明。 受影響情形包含下列任一項(但不限於此):
- 進出口業務受阻或成本上升。
- 營運或營收下滑。
- 原物料、運輸等營運成本提升。
- 其他足資證明受國際情勢影響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改善場域之電費單:僅申請AI能源管理者需檢附。
【提案計畫文件】 (一)提案計畫書WORD(或ODF)及PDF電子檔各1份,格式如附件5。 (二)提案業者切結聲明書,格式如附件7
(三)提案文件注意事項
- 提案計畫書WORD(或ODF)及PDF電子檔各1份,格式如附件5。
- 提案業者切結聲明書,格式如附件7。
- 提案文件注意事項: (1) 提案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使用標楷體(14pt)、英文使用Times New Roman(14pt),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其他語言。 (2) 提案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提案業者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 凡經投遞之提案文件,提案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
計畫審查 採二階段審查,包含提案業者資格審查及提案計畫會議審查
(一)資格審查
- 由執行單位檢核提案文件,提案資格不符或資格資料有缺漏或錯誤時,提案業者應於接獲通知後3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提案業者於通過資格審查後,其提案進入會議審查。
(二)會議審查
- 本計畫聘請專家學者召開實體或線上審查會議,進行提案計畫遴選,核定入選業者、補助款額度、績效指標及執行建議等相關事宜。
- 提案業者,須於執行單位通知審查會議時間前,繳交相關會議資料。如未於通知期限內繳交,執行單位將取消提案業者參加審查會議資格。
- 須於執行單位通知審查會議時間前,預先繳交提案簡報PowerPoint及PDF電子檔各1份。如未於通知期限內繳交,執行單位將取消提案業者參加審查會議資格;提案簡報於繳交期限後不得抽換。
- 提案業者須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參加審查會議,計畫主持人【註4】須偕同提案計畫相關成員共同出席。若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出席,應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未完成請假手續者,執行單位將取消該業者參與審查會議之資格;且出席人員應為提案計畫書內敘明之人員。
- 審查委員將依據提案計畫書、提案簡報進行評選,由提案業者現場簡報,簡報結束由委員提問,並由業者進行回答,採統問統答方式計時。簡報時間及回答問題時間依執行單位通知為準。
(三)審查重點與權重
| 審查重點 | 內容說明 | 權重 |
|---|---|---|
| 計畫內容完整性 | 1. 提案內容應明確說明輔導產業範疇與主題方向,並提出企業導入AI整合方案規劃。 2. 計畫目標須涵蓋所提帶動規模之合作成員(含其服務據點),並可確實驅動業者配合導入。 | 35% |
| 帶動產業創新示範 | 1. 所導入AI整合應用、計畫提案預期產出成果優於需求規格、衍生效益、後續擴散規劃等。 2. 具明確之計畫執行成果的商業發展或AI落地推廣規劃或產業示範效益等。 3. 具通路優勢、服務擴散潛力,擴大服務範疇。 | 35% |
| 計畫執行能力 | 【智慧營運整合】1. 提案業者之專業、執行與控管能力,以及相關經驗與實績。 2. 合作業者執行實績經驗與能量。 【AI能源管理】1. 節能績效量測、驗證方法合理性。 2. 節能計畫經費預估合理性。 | 15% |
| 計畫效益預估 | 【智慧營運整合】訂定具體之質、量化績效指標,並可驗證和展現成效。 【AI能源管理】節能計畫之節能率、節能量、CO2減量及節能效益。 | 10% |
| 經費合理性 | 經費配置之合理性及完整性。 | 5% |
| 其他因應政策推動所需之審查重點 | 鼓勵因計畫推動成立新創企業、促進國內投資金額、專利申請、專利應用、電子發票、友善職場、企業托老、女性聘用比例、員工加薪、促進中高齡就業、網站/APP張貼無障礙標章、員工具備「政府認可職場雙語能力認證」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措施等。 | 額外加分項目 |
計畫核定與簽約 計畫核定公告:遴選結果將公告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
【計畫書複核與簽約】 (一)計畫書複核
- 提案業者接獲執行單位函知入選通知後,須依執行單位通知期限內,依審查意見修改提案計畫書及補正相關文件,並經執行單位複核確認,始得辦理簽約。
- 經核定之提案計畫內容(含計畫總經費、成果產出、績效指標等)不得調整;如調整內容須經提案審查會議之審查委員複核同意,否則須按經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簽約作業。
(二)簽約
- 受補助業者須依通知期限內,交付用印後契約書(詳附件9)、資訊安全責任切結書(詳附件10)及經執行單位複核確認之提案計畫書至執行單位進行簽約,完成簽約後始成為本計畫受補助業者。
- 若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將取消其入選資格。
其他注意事項 (一)提案業者應據實填報申請應備資料內容,且提案計畫內容不得與曾接受經濟部或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內容相同,若經本署或執行單位查核有填報不實情事,將撤銷申請資格、終止或解除合約。 (二)受補助業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所蒐集之消費者行為資訊、消費資訊、圖片資訊、影音資訊等,在不違反個資法規範前提下,應於計畫結案時,依執行單位指定格式,提供去識別化之數據資料或分析成果,交付執行單位,以利產業共享。 (三)執行本計畫須配合行政院資通安全政策,不得採購或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或服務,其定義如下:
- 軟體:資通軟體或系統,包含但不限於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 硬體: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包含但不限於個人電腦、伺服器、無人機、印表機、網路通訊設備、可攜式設備及物聯網設備等。
- 服務:資通服務,包含但不限於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 (四)受補助業者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實地或以電話訪查雲端解決方案或AI智慧應用成果、相關績效追蹤及調查研究或其他查核方式。 (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要求限期改善,未能於限期內改善且屢勸不聽,經認定情節重大者,得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 受補助業者或店家未配合執行單位及主辦單位之查核或績效追蹤。
- 受補助業者執行情形與申請文件或本須知之規定不符。
- 受補助業者或店家於補助期間內違反申請資格。
- 受補助業者或店家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情事。
- 方案內容涉及不實、抄襲、違法或違反智慧財產權(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等)等。
- 方案產生客訴、交易糾紛,經查證屬實並未進行改善。
- 蓄意破壞或惡意干擾本計畫推動工作或本計畫管理系統運作。
- 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或進度嚴重落後,未依通知限期改善。
- 有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六)其他配合事項:自本計畫結案日起3年內,受補助業者應配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及執行單位辦理成果宣導與個案研究(含人員出席、解決方案展出與解說、提供展示所需軟硬體/網路資源及文宣等),並依本署需求提供計畫成效佐證資料(如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及AI能源管理相關數據,以利政策研究、統計分析及AI數據運用;本署於運用前將採去識別化措施,去識別化後之統計數據或分析結果得公開發表或提供第三人運用。 (七)若受補助業者於契約期間內,因股份或資本額變動而成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公告之陸資企業,應通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有權通知受補助業者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受補助業者因此所生之損失。 (八)本申請須知如有未詳盡規定之事項,得視實際辦理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於網站上公告或補述。若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 (九)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視實際推動情形或政策需要,調整本須知公告內容。
【註1】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法人格,故不符申請資格。 【註2】證明文件如進出口出貨單、海關申報單、進口稅額增加之憑證、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財務報表、訂單減少之客戶通知或取消訂單紀錄、原物料採購單、報價單、供應廠漲價公告或通知單或任何可證明營運受國際情勢衝擊之正式往來文件等。 【註3】指提案業者自身或其所屬(轄)單位之實際營運據點,包含企業之總部、分支機構、子公司、持股公司或其他具營運功能之場所。 【註4】計畫主持人如因故無法出席須指派具主管職之計畫成員代表出席,並填具「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詳附件8),於會前提交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