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桃園市低碳科技產業補助及獎勵計畫
辦理目的
桃園市政府為協助引進低碳科技、發展再生能源或其他低碳產業,特依「桃園市推動淨零城市自治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訂定本計畫。
申請資格
- 依法於本市辦竣公司或商業登記者(不含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或陸資企業)之營業場所;或依法於本市辦竣工廠登記者(含特定工廠登記)之廠房。
-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請:
- 本次計畫已獲主管機關其他補助。
- 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 最近三年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申請期限
即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
補助標的
查驗計畫
- 例如:組織溫室氣體盤查查驗、環境部自願減量專案或抵換專案查驗、能源管理系統或碳足跡、碳中和查驗、循環經濟標準查驗等。
- 申請條件如下:
- 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1.0萬公噸以上的電力業及製造業。
- 申請時須提出全廠115年減碳計畫可達成能源署規範節電目標(契約用電容量未達10,000瓩者,平均年節電率目標1%;契約用電容量超過10,000瓩者,平均年節電率目標1.5%),並於驗收時證明具體成效。
改善計畫
- 申請條件如下:
- 不限企業規模,優先補助中小企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 導入廠區系統監控與優化、引進高效率節能產品或低碳技術、製程優化與能資源回收、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必要節能減碳改善項目。
補助金額
- 查驗計畫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壹拾萬元。
- 改善計畫補助金額於主管機關每年度法定預算額度內辦理,每案獲補助上限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審查程序與機制
- 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
- 審議小組就初審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審查,得參酌申請書中查驗計畫/改善計畫內容之申請標的、計畫目標、預期效益、綠色辦公響應指標及措施等因素,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核定補助優先順位、補助比例及個案補助金額後,由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申請廠商。
申請辦法
請於115年6月30日前將申請應備文件寄至以下地址: 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低碳策略與技術服務組 收件地址:10668台北市大安區四維路198巷39弄14號1樓
聯絡窗口
彭琴媛/專員:電子信箱 Peng@ftis.org.tw,電話02-7704-5217 戴竹君/專案經理:電子信箱u880415@ftis.org.tw,電話02-7704-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