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第2季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
壹、 辦理目的
為提升轄內工業、服務業等團體對於智慧微電網的瞭解,帶動企業參與,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以「智慧微電網建物」為主軸,另配合中央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透過補助企業導入「創能、儲能、節能」智慧微電網系統,鼓勵轄內企業建立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達到示範性效果。
貳、 執行機關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稱本局),辦理本計畫相關事項。
參、 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且其登記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同時不得為政府採購網所列之拒絕往來廠商。
二、位於新北市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三、位於新北市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示範場域須為本市轄內契約容量51kW以上之電力用戶。
肆、 申請補助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並採統一收審方式審查申請案,預算額度用罄即不再核予補助。
伍、 補助項目(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示範場域須同時設置)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需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二、儲能系統:系統需具安全標準認證之證明。
三、燃料電池發電設備:系統需具安全標準認證之證明。
四、能源管理系統: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及用電計度數可視化、需量管理及自動化節能管理,且上述資料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五、儲能系統、燃料電池發電設備得擇一設置。
陸、 補助原則
一、本計畫預算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整。
二、補助示範場域總建置費用49%為原則(含設備及施工費用),本局得視其經費編列合理性調整,且補助項目僅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儲能系統及能源管理系統。
三、申請人申請案件以1件為限,且每件以1案場為原則,每案場最高補助150萬元為限,另申請人曾獲本計畫核定補助,後撤回申請案,經本局核定廢止補助資格者未滿1年者,其補助上限本局保留最終調整補助金額之權,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四、示範場域須為本市轄內契約容量51kW以上之電力用戶。
五、補助項目設置規格條件: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場域新設置或新設置加原設置之裝置容量達50kWp以上。
(二)儲能系統:示範場域裝置容量達10峰瓩時(kWh)以上(須為新設置項目)。
(三)燃料電池發電設備:示範場域裝置容量至少需達10kW。
(四)能源管理系統:新設置或原設置至少1套。
(五)申請人申請補助之資通產品,若為中國大陸製造者,本局得視情況不予補助。
(六)儲能系統、燃料電池發電設備得擇一設置。
六、獲補助之申請人,須於系統建置完成後,撰寫「115年度第2次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完工報告書」(以下稱完工報告書),其格式請參考附件六(內文至少20頁)提送本局核定。
七、獲補助之申請人,須於系統建置完成後取得至少2個月用電及發電相關數據,評估成本效益分析建立商業(推動)模式,撰寫「115年度第2次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效益評估報告書」(以下稱效益評估報告書),其格式請參考附件七(內文至少20頁)提送本局核定。
八、獲補助之申請人,須於取得本局補助核定通知函至本局核定效益評估報告書通知函期間2年內,配合本局辦理淨零碳示範推廣活動(參訪、記者會、推廣節能輔導等)。
九、同一案件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機關經費之補助。
柒、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一、 提出申請時,應備下列相關文件及電子檔案光碟片,於公告期間內送件或郵寄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綠色產業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收,並於信封上註明「115年度第2次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字樣。
(一)提案申請表(附件一)1份
(二)申請計畫書(格式與範例詳附件二)1式8份。
(三)同意書(附件三)1份。
(四)依法登記成立且登記所在地於新北市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法人登記等相關文件)。
(五)申請示範場域之最近6個月電費單影本(系統設置地址應與用電地址相同)1份。
(六)115年度第2次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切結書」1份。
(七)115年度第2次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工作規劃期程表」1份。
(八)公務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二、收件日期以本局收件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捌、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採統一收審方式辦理)
一、 初審:就申請案件進行資格及應備文件完整性審查,文件不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補正通知之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請申請人務必確保聯絡地址之正確,相關無法送達之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二、 複審: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案,將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行政機關代表等至少5人成立審查小組,並通知申請人須於本局審查日當日進行簡報及答詢,並依審查總評分高至低核定補助順位,本案及格分數為75分,分數低於75分者,不予補助。
三、 審查結果將公告於「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網站」(www.economic.ntpc.gov.tw),並另以書面通知獲補助者,未獲補助者則不另行通知。
四、審查項目及評分說明
| 項次 | 審查項目 | 評分重點 | 說明 | 權重 |
|---|---|---|---|---|
| 一 | 申請人之能力與健全性 | 申請人是否有能力執行補助計畫 | 申請人對於本計畫案認知程度及是否有執行能力。 | 10% |
| 二 | 硬體設備與場域空間及所在地及執行內容 | 示範場域設施管理與維護情形 | 示範場域概況。 示範場域用電設備項目之使用、維護及是否具節能創能之示範預期效益。 | 15% |
| 二 (場域空間設置條件) | 場域空間設置條件 | 設置條件所提供之場域空間,判定影響場域佈建綠能設施之環境條件,例如設置位置是否比周遭建物高、屋突等,是否詳實填列,以及鄰近住宅之相關應對措施。 | 10% | |
| 三 | 儲能系統裝置容量 | (鼓勵建置儲能系統)儲能系統之裝置容量達50峰瓩時(kWh)以上為滿分,未達者請酌量給分。 | 15% | |
| 四 | 人力項目 | 計畫人力與配置 | 施作計畫人力配置是否合理。 | 5% |
| 五 | 執行期程 | 執行時程及進度 | 1. 執行期程是否符合本計畫規定。 2. 進度規劃是否合理。 | 5% |
| 六 | 經費配置 | 經費推估 | 經費推估是否合理。 | 5% |
| 七 | 施作廠商能力 | 設置廠商近年履約情形與實績 | 近5年履約實績案件。 | 5% |
| 八 | 三 | 示範場域設備綜合效益 | 示範場域設備綜合效益 | 1. 示範場域之EMS、儲能系統及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三者綜合效益合理性。 2. 預估減碳效益是否合理。 3. 儲能系統角色與效益是否合理。 |
| 九 | 四 | 行銷宣傳及活動配合度 | 配合政策 | 1. 協助辦理施作場域會勘及用電輔導意願。 2. 協助辦理參訪導覽之意願與規劃方式。 3. 對於本計畫未來之相關媒體宣傳配合程度。 |
| 十 | 五 | 加分項目 | 示範場域位於行政區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