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
辦理目的
為提升轄內工業、服務業等團體對於智慧微電網的瞭解,帶動企業參與,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以下稱本計畫)以「智慧微電網建物」為主軸,另配合中央強化電網韌性建設計畫,透過補助企業導入「創能、儲能、節能」智慧微電網系統,鼓勵轄內企業建立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達到示範性效果。
執行機關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稱本局),辦理本計畫相關事項。
補助對象及資格
- 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且其登記所在地設於新北市,同時不得為政府採購網所列之拒絕往來廠商。
- 位於新北市之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設立登記之法人或團體。
- 位於新北市之公私立大專院校。
- 試範場域須為本市轄內契約容量51kW以上之電力用戶。
申請補助期間
自公告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並採統一收審方式審查申請案,預算額度用罄即不再核予補助。
補助項目(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示範場域須同時設置)
- 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需符合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臺灣高效能太陽光電模組技術規範」之太陽光電模組。
- 儲能系統:系統需具安全標準認證之證明。
- 能源管理系統:導入之系統功能應包括用電資訊設置場域之電流、電壓及用電計度數可視化、需量管理及自動化節能管理,且上述資料均含資料讀取、儲存與呈現。
補助原則
- 本計畫預算總金額新臺幣300萬元整。
- 補助示範場域總建置費用49%為原則(含設備及施工費用),本局得視其經費編列合理性調整,且補助項目僅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儲能系統及能源管理系統。
- 申請人申請案件以1件為限,且每件以1案場為原則,每案場最高補助150萬元為限,另申請人曾獲本計畫核定補助,後撤回申請案,經本局核定廢止補助資格者未滿1年者,其補助上限本局保留最終調整補助金額之權,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申請方式及應備文件
- 提出申請時,應備下列相關文件及電子檔案光碟片,於公告期間內送件或郵寄至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綠色產業科(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3樓)收,並於信封上註明「115年度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字樣。
- 提案申請表(附件一)1份
- 申請計畫書(格式與範例詳附件二)1式8份。
- 同意書(附件三)1份。
- 依法登記成立且登記所在地於新北市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商業登記、公司登記、工廠登記或法人登記等相關文件)。
- 申請示範場域之最近6個月電費單影本(系統設置地址應與用電_ADDRESS相同)1份。
- 115年度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切結書」1份。
- 115年度新北市智慧微電網示範場域推廣補助計畫「工作規劃期程表」1份。
- 公務人員之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採統一收審方式辦理)
- 初審:就申請案件進行資格及應備文件完整性審查,文件不齊者將通知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限以補正通知之發文日期次日起14日曆天為限(請申請人務必確保聯絡地址之正確,相關無法送達之責任均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 複審:符合補助資格之申請案,將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行政機關代表等至少5人成立審查小組,並通知申請人須於本局審查日當日進行簡報及答詢,並依審查總評分高至低核定補助順位,本案及格分數為75分,分數低於75分者,不予補助。